海原破解民告官不见官困境

「本文来源:宁夏日报」

11月5日,海原县县长张鹏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经出示身份证、核酸检测报告、测温等程序后进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公开审理。这是海原县首位出庭应诉的政府负责人,也是自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并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以来,中卫市首例县级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此次审理的是一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案同步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直播。审理中张鹏陈述,海原县政府高度重视当事人的诉求和出庭应诉工作,庭后将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协调化解工作,尽量采用协调化解方式实质化解争议。

“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我参加庭审能够进一步了解事实情况,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张鹏说,如今,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引领和规范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群众的法律和依法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这是好现象。他希望用自己出庭应诉的实际行动,引导全县行政单位负责人在遇到行政诉讼时,主动出庭应诉,让群众“告官能见官”,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干群关系的融洽。通过应诉,也能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从而降低行政案件的发生。

据此案主审法官李娟介绍,中卫市通过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府院联席会议等方式推动行政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她认为,行政负责人出庭,可以明白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利于对引发行政案件原因的追根溯源,有助于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行政争议的发生。“县长出庭应诉,为解决长期存在的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难题,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事实上,“民告官不见官”现象由来已久,近年来逐步趋好。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一项重要制度改革,就是明确要求在行政诉讼审理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我区积极响应,同年便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规定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等7种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年,我区一位村民因土地确权纠纷,将乡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乡政府作出的土地变更处理决定书。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乡政府处理决定。主审法官表示,此类行政负责人没有出庭的案件,对于行政人员如何把握行政权边界、不越权,如何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是不利的。另一案件中,村民于某与他人因土地纠纷,不服乡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乡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双方详细陈述事件原因、观点、举证质证。最终,法院判决依法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无论对案件的判决、调解还是最终的履行和执行,都有积极意义。”在基层法院多年从事行政案件审判工作的老法官田永成说:“没有人愿意当被告,有的行政单位负责人‘怕输了官司丢面子’,把案子委托给律师,调解时律师要反复请示。本单位没有一人参加庭审,导致行政单位对案情了解不够,判决下来后,认为是‘法院胡判’。在后期执行中,往往是阻力重重,造成法院‘执行难’。”田永成表示,事实证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很快就能达成和解意向,即使判决出来,执行过程也比较顺畅,极大地节省了司法资源,而且涉及该行政单位的行政案件越来越少。

近年来,海原县大力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规定。自年至年,海原县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件,负责人出庭率由7%增长到86%。当地一些行政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相信“民告官”案件会逐步减少,“但是如果遇上了,一定会出庭参与,让民告官见到官,让法治的阳光更灿烂。”

(记者王文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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