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寻衅滋事,擅自营业,不如实登记旅

                            

01

不如实登记来自疫情发生地的旅客信息

宾馆工作人员被处罚!

疫情期间,中宁一宾馆工作人员在办理住宿登记时未如实登记湖北来宁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年2月9日,中宁县某酒店工作人员肖某在对湖北来宁旅客饶某办理住宿登记时,未按规定进行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登记,便让饶某入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宁县公安局依法给予肖某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肖某作为宾馆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不顾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通知和要求,不如实进行旅客入住登记,使来自疫情发生地的饶某入住酒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故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汹汹,任何隐瞒行为不仅对自己不负责、对家人不负责,更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不仅会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更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严惩。

02

疫情期间擅自营业,桌球会所业主被拘留并处罚款!

海原一桌球会所在疫情期间营业,其法人李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年1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中卫市旅游和文化体育广电局、海原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发布暂停娱乐场所全部暂停营业的通知。李旺派出所给辖区各娱乐场所通知到位的情况下,海原县李旺新街某桌球会所法人李某无视群众生命安全仍然开门营业,使得台球室内聚集人员较多,社会影响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原县公安局依法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李某作为经营者违反政府禁令,擅自经营娱乐业务,构成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形,故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疫情当前人人有责,为了公共利益和公民健康,希望广大业主坚决执行政府规定,积极配合做好防疫工作,为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自己的贡献。

03

疫情期间寻衅滋事,沙坡头一男子被行政拘留!

沙坡头区一男子疫情期间寻衅滋事干扰疫情防控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年2月9日,在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某村路口,村干部刘某、万某等人设卡进行人员疫情排查登记,过程中张某酒后无故辱骂刘某、万某,并撕扯二人的口罩,进行殴打,导致检查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中卫市公安局旅游分局依法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张某酒后无故辱骂、撕扯、殴打疫情排查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妨害疫情检查工作,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虽可怕,但更可怕的是疫情当前仍有醉汉“任性胡闹”。当前,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奋力抗击疫情,每个公民都有积极配合的责任和义务,如在疫情防控中,发现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警方将依法严惩不怠!

04

疫情期间寻衅滋事被依法严惩!

中宁一男子疫情期间多次寻衅滋事涉嫌犯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2月12日至17日,中宁一男子张某,先后分别在中宁县多个小区疫情检查点多次、长时间肆意挑衅,无故辱骂、恐吓疫情检查点工作人员,并采取脱上衣、用改锥威胁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等方式,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登记、检测工作,强行进出小区,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及社会秩序。

张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中宁县公安局于年2月19日立案侦查,目前已移送中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寻衅滋事构成刑事犯罪的,处罚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当前正是新冠肺炎疫情防范关键时期,广大人民群众要理解、支持、配合政府防疫工作人员开展防疫抗疫工作,不要做与人民为敌的事情,公安机关对于破坏、扰乱防疫工作违法行为将会从快、从严、从重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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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疫情期间寻衅滋事,擅自营业,不如实登记旅客信息!中卫通报4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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