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检察院ldquo五个主动

自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以来,海原县人民检察院围绕《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畅通监督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年以来共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44件(次)。

01

主动邀请,助推人民监督员常态化参与检察工作

将人民监督员工作与检察主责主业深度融合,借力外部监督提升检察工作质效,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其中院领导带头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11件次,通过检察听证、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让人民监督员了解和支持检察办案工作。同时,案管职能部门认真执行《规定》要求,对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需要人民监督监督的主动提请上级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听证活动,真正把人民监督员当作“自己人”,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职能。

02

主动延伸,做到“四大检察”“十种监督方式”全覆盖

组织召开人民监督员工作推进会,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纳入监督范畴,除《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九种具体方式外,还将主动监督延伸作为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第十种方式。同时,将《规定》明确的“可以监督”和“应当监督”的情形,任务分解到各业务部门,每月向各业务部门推送“工作提示单”,积极开展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组织了拟作不起诉、公益诉讼、法律文书宣告送达等形式多样的听证工作。

03

主动联系,拓展人民监督员联络渠道

因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具有职业类别广泛、时间不易集中等特点。该院案管职能部门在与人民监督员联系过程中,从工作实际出发,采取建立“人民监督员联络群”,进一步拓展联络渠道,定期向人民监督员推送法律法规、检察动态等内容,使人民监督员知悉最新法规,加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了解,为行使监督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04

主动协调,促进人民监督员工作迈上新台阶

认真组织学习《规定》,牢固树立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思想意识,在办案活动中努力做到应邀请尽邀请。工作中加强案管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对符合人民监督员监督条件的案件从事前告知、事中参与、事后监督等方面实行常态化联系,做到工作配合到位、信息沟通到位,为人民监督员积极、有序、有效履职提供更便利的条件。

05

主动宣传,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影响力

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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