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士合
4月9日9时,由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士合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至年,被告人刘士合先后利用担任邹平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市长、莱芜市委书记、东营市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张某某等单位或个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职务调整、项目招投标、政策资金扶持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30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士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进行了讯问,并以多媒体形式,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刘士合的讯问笔录及亲笔供词、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在案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实了起诉指控刘士合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士合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检察机关公诉意见指出,刘士合从一名教师逐步走上领导岗位,除了自身的努力外,更离不开党组织的关心和培养。本应初心不改、廉洁奉公、许党报国,但由于思想、道德滑坡,无视党纪国法,利欲熏心,在贪欲面前迷失自我,成了活生生的反面教材。刘士合多次接受企业主的请托,利用自己的权力为他们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最终导致落马受审。刘士合在主政地方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这种收受贿赂买官卖官的行为严重败坏地方政治生态,危害十分严重。
本案的办理再次警示: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唯有正心修身、戒贪止欲,方能不负党恩、行稳致远;唯有“亲”“清”待商,相安两利,方能实现政商良性互动、共促发展;唯有严守规矩、净化朋友圈,方能激浊扬清,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唯有老实做人、清白做官,方能仕途顺畅、功成名就。
刘士合在最后陈述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坚决不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共计20余人旁听了庭审。省检察院第二、第三检察部相关人员到庭观摩。
11时50分,庭审结束。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刘士合履历
图片来源于网络。
.03—.09,山东省沾化县泊头公社店子村民办教师;
.09—.08,山东省北镇师专(现滨州师专)英语系英语专业学生;
.08—.11,山东省沾化县第五中学教师;
.11—.11,山东省沾化县第一中学教师、教导处副主任、主任;
.11—.03,山东省沾化县文教局副局长;
.03—.02,山东省沾化县齐瞿阝乡乡长、党委书记;
.02—.03,山东省沾化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03—.05,山东省沾化县委常委,副县长;
.05—.12,山东省沾化县委副书记,副县长;
.12—.01,山东省邹平县委副书记;(其间:.09—.07,山东经济干部管理学院业余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01—.04,山东省邹平县委副书记,县长;
.04—.05,山东省邹平县委书记、县长;
.05—.02,山东省邹平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02—.04,山东省邹平县委书记;
.04—.12,山东省滨州市委常委、邹平县委书记;(其间:.03—.01,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2—.01,山东省菏泽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01—.03,山东省菏泽市委常委;
.03—.03,山东省菏泽市委副书记;
.03—.07,山东省菏泽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
.07—.12,山东省菏泽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12—.07,山东省莱芜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党校校长;
.07—.01,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01—.01,山东省东营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01—.03,山东省东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03—.02,山东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02—.03,山东省十二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新闻链接
违纪被查
年6月20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东营市委原书记刘士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年12月14日,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山东省纪委监委对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士合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士合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从事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民间借贷活动,搞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士合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山东省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士合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依法逮捕
年1月,山东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刘士合(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士合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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