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县自然资源局强拆机砖厂拒不赔偿行

“律师你好,我家房子被强拆了,我们起诉了,法院也作出判决征收方强拆我家房屋违法了,但是我们提出赔偿申请,征收方却不给我们答复,我们该怎么办?”这是蓝秦律师最近接到的一条咨询。那么,在行政机关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后,不予受理时,赔偿请求人该如何维权呢?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刘先生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人,在当地经营一家机砖厂,依法成立于年4月8日,年起生产煤矸石多孔节能砖和多环保砖。年6月5日,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对刘先生的机砖厂进行了违法强拆。同心县自然资源局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刘先生的砖厂成为一片废墟,造成了刘先生的合法财产的巨大损失和停产停业损失。

在律师的协助下,年8月10日刘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当地县自然资源局强拆行为违法的行政诉讼,年12月3日同心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当地县自然资源局强拆行为违法。年12月26日,刘先生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赔偿。但是遗憾的是,现在自然资源局一直未对刘先生的赔偿请求作出处理,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无奈之下,刘先生再次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建议:

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当地县自然资源局对刘先生的机砖厂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李先生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与当地县自然资源局的违法实施强制拆除砖厂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刘先生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赔偿请求,请求对其实施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刘先生造成的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当地县自然资源局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后,理应受理刘先生的赔偿请求,但其至今未作出答复,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已构成行政不作为。随后,在律师的协助下,刘先生以当地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被告观点:

在庭审中,被告当地县自然资源局主张,原告刘先生机砖厂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刘先生在没有申办采矿许可证续延的情况下违法经营,也未对其采矿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复垦,被告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规定且经刘先生同意,县自然资源局对刘先生机砖厂的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的烟囱、除硫塔水池、厕所进行了拆除。被告县自然资源局仅拆除了刘先生废弃的烟囱、除硫塔水池和厕所,该事实已被同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书所确认,故刘先生要求被告县自然资源局赔偿机砖厂的全部损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同心县自然资源局于年6月5日对刘先生的机砖厂实施的拆除行为已被生效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原告于年12月26日向被告同心县自然资源局递交了行政赔偿申请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是被告法定职责,故依法应当由被告同心县自然资源局先行处理,即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确定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由于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赔偿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不能视为其已经先行处理。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对刘先生机砖厂的赔偿请求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律师总结: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当地县自然资源局的行为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县自然资源局即为赔偿义务机关,其理应对因强制拆除刘先生机砖厂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可见,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书2个月之内,应作出赔偿决定,而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申请书后,未作出任何答复,显然构成行政不作为。蓝秦律师在这里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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