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传月一掷千金未成年人打赏

当耳熟能详的中华成语

遇到被誉为

“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

将会碰撞出什么样的火花呢?

今天推出第一集《一掷千金》

且看熊孩子糊涂的高额打赏能否追回?

下面来为您详解水墨动画中的法律问题~

古时候,有一家人靠打猎为生,衣食无虞,但家里13岁的少年却结识了一群纨绔子弟,和朋友在一起时总爱乱花钱,父母对此很头疼。

一日,少年同朋友们来到集市,一位卖艺人正在变戏法。少年和朋友们被吸引,朋友们看着表演一边叫好,一边掏出银钱打赏。少年也不甘示弱,从一个粉色荷包里掏出银钱打赏,出手阔绰。突然人群中冲出一位妇人,说道:“这钱是家里留着买牛的,快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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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卖艺人不肯退还到手的赏银。妇人说:“我是他母亲,我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惊动了路过的私塾先生,私塾先生表示:“这钱理应退还,但孩子的父母也应履行好监护责任。”卖艺人只好把少年刚刚打赏的银钱全部退给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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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集市里有一位卖鱼小伙,也一时冲动打赏,见此情景,偷偷喊来自己的父亲。卖鱼小伙的父亲认为自己的孩子也是未成年人,卖艺人应退还打赏钱。路人则说卖鱼小伙已经17岁了,卖鱼生意那么好,根本不靠父亲养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卖鱼小伙的打赏可以不用还。

为何刚才少年的打赏可以退还。

卖艺人明知少年为未成年人,仍然接受打赏。少年一掷千金的行为事前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事后亦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现少年母亲明确表示不同意少年打赏的行为,故打赏行为无效,卖艺人理应返还被打赏银钱。而且,本案中并未发生实际损失,应退还全部款项。

另外,监护人应承担监护职责,妥善保管家中财物。被监护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梨乡司法、网络

监制:万玮

编辑:王颖董静怡何小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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