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襄汾县委书记县长等多名官员因大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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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纪委监委关于襄汾县“大棚房”问题
追责问责情况的通报
襄汾县“大棚房”问题曝光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市纪检监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了调查。经查,襄汾县“大棚房”为新城镇邓曲村沁馨园园区内8个带院小木屋,建筑面积㎡,占用一般耕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系违法建筑。市委市政府连夜安排整改,截止年4月16日8时,违法建筑全部拆除,场清地平,恢复种植条件。目前正在开展后续相关问题的整治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现通报如下:
邓强,现任襄汾县自然资源局新城镇管理所所长。日常巡查工作不细不实,对沁馨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建设问题,发现后不及时查处和制止,对沁馨园违法建设“小木屋”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临汾市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尉文杰,现任襄汾县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执法监察工作。履行“大棚房”长效监管职责不力,对辖区内违法建设问题督促查处不到位,对沁馨园违法建设“小木屋”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临汾市监委决定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顾黎波,现任襄汾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大棚房”长效监管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决策部署不到位,对沁馨园违法建设“小木屋”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临汾市监委决定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史耀刚,现任襄汾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大棚房”长效监管工作不重视,对上级关于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部署不传达、不安排、不落实,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沁馨园违法建设“小木屋”问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临汾市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免去其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张俊生,现任襄汾县新城镇党委书记,年9月至年2月任新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履行“大棚房”清理整治后续管理工作主体责任不到位,对沁馨园违法建设“小木屋”问题失管失察,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临汾市监委决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薛彤,现任襄汾县新城镇人大主席,分管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工作。履行“大棚房”清理整治后续管理工作属地责任不力,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督促指导不力,对沁馨园违法建设“小木屋”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临汾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赵周仓,现任襄汾县新城镇邓曲村党支部书记。落实“大棚房”清理整治后续管理工作属地责任不力,发现本村集体土地承包方违法改变土地用途行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沁馨园违法建设“小木屋”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临汾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杜许堂,现任襄汾县正县级干部,时任襄汾县政协主席、政府副县长,分管土地管理工作。落实“大棚房”清理整治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不力,对分管部门不认真履职失管失察,对沁馨园违法建设“小木屋”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临汾市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张海荣,现任襄汾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年3月至年9月任新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对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不重视,打击查处不力,对沁馨园违法建设“小木屋”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临汾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李明星,现任襄汾县政府三级调研员,时任襄汾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安排部署“大棚房”清理整治后续管理工作不到位,督促分管部门打击农村违法占地不实不细,对沁馨园违法建设“小木屋”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临汾市监委决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鹿剑英,现任襄汾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安排部署“大棚房”清理整治后续管理工作不到位,督促分管部门打击农村非法占地、乱搭乱建不严不实,对沁馨园违法建设“小木屋”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临汾市监委决定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刘春林,现任襄汾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落实“大棚房”清理整治后续管理工作不力,督促职能部门打击农村违法占地行为不到位,对沁馨园违法建设“小木屋”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临汾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乔飞鸿,现任襄汾县委书记。对“大棚房”清理整治后续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履职不力,对沁馨园违法建设“小木屋”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省纪委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襄汾县委、县政府。对耕地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不到位,“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执行不力,对沁馨园违法建设“小木屋”问题负有领导责任。临汾市纪委监委责成襄汾县委、县政府向临汾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襄汾县“大棚房”问题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单位政治站位不高、政治敏感性不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学习不到位、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到位;个别党员干部作风不严不实,履行监管职责不认真,开展日常巡查不扎实,对常态长效监管机制落实不力。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一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一定要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压实责任、彻底整改,坚决杜绝“大棚房”问题反弹回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突出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开展专项监督,严肃执纪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以实际行动确保“十四五”转型出雏型开好局起好步,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周年。
来源:临汾市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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