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人民法院人民资讯
周耀武:本院于年5月25日对原告王学明、王喜、王欢诉你及新疆天基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学明、王喜、王欢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现将上诉状副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报送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心县人民法院本文来源:宁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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